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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017-09-26 09:0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推进学风和教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为全日制本科学生组织的所有考试。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长负责领导学校的考试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负责统筹和协调各院系考试安排;负责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考试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教学院系(以下简称“各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本院系课程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在考试前,应落实以下工作:

(一)每学期第一门课程正考前,院系主要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系领导组织所有教研室主任、年级辅导员和行政人员进行集中考务培训,同时协助教研室解决监考老师不足的问题;

(二)召开学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学生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学习《遵义医学院考场规则》,引导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三)安排院系领导及年级老师全程巡考。

第五条 各教研室负责课程考试的具体实施,在课程考试前,应落实以下工作:

(一)召开课程考试命题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考试命题;

(二)安排监考老师(优先安排本教研室老师,如本教研室老师不足联系院系解决,如仍不足的可在监考老师QQ群寻求帮助),对监考老师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本办法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 。

                    第三章 考试的命题

第六条 命题工作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行业准入考试要求为导向,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七条 加强命题管理。各考试课程实行教考分离,任课教师不参加命题或交叉命题,各教研室命题的试卷要同时出份量难度相同的A、B两套,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重考。两套试题必须基本等效,由教研室随机抽取其中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重考。

第八条 教学大纲中要求掌握、熟悉、了解的内容在试卷中应有合适的比例,掌握约占65%,熟悉约占25%,了解约占10%。试题中应有一定量的英语试题,比例在4%左右,开展了双语教学的课程,英语试题的比例应大于8%。为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允许有少量教学大纲有要求而教师未讲授内容的试题,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应小于3%;允许有少量超纲内容,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应小于2%。

第九条 试题库建设与管理。学校试题库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与维护,各教研室应根据教材的变化对试题库进行不断更新和充实。试题以本校自编与外购相结合,题库试题量以每学时10至12道试题为宜。试题库建成后题型应包含选择题(A1、A2、A3、B1、X)、填空题、是非题、名词解释、问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同时,通过每次考后的试题分析把不合理的试题删除,不断完善试题库。

                       第四章 考试的方式及记分

第十条 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积极探索适合本课程教学实际的考核方式,积极推进多元化学业考核模式。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包括纸质试卷闭卷、开卷考试,电子试卷闭卷、开卷考试,操作考试,以证代考等。课程的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平时测验可采用多种方式,如作业、病例分析、操作考试、课后总结、研究设计等。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记分采用百分制和学分绩点记载。满60分及60分以上者为合格,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满60分为不合格,则不能获得学分。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考试的成绩为主,占60~80%,平时成绩占20~40%。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密

第十三条 试卷统一用A4纸打印,1.5倍行距,上下左右纸边距均为2.5cm,标题用宋体3号加粗,正文用宋体小4号;须插入页码“第X页共X页”;第1、5、9、13……页在左侧加装订线,其它页不加。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命题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同意,签名后用信封或档案袋密封,并加盖教研室骑缝公章,若教研室无公章,课程负责人需在密封袋密封处签名,否则视为无效卷,教务处不予以接收。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或教学秘书把试卷送交教务处,并全程监督试卷印制、装订、封袋和设定保密柜密码。

第十六条 命题、审题、交接、印刷和保管工作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命题教师不得在考前给学生答疑、辅导,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七条 各院系所承担本院系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教育课程的正考由任课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所承担的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老师由承担课程的院系负责安排,每个考场必须配备两名监考老师,并在考试前3个工作日内将监考老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通识教育课程(如:军事理论、贵州省情、形势政策、就业指导课等)课程考试,由承担课程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不作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课程重考、补考(毕业前补考、毕业后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外国语学院、医学信息工程系、体育学院等除外),重、补考人数达到10人(含10人)以上的考场任课院系和教务处各安排一名监考老师负责监考。

第二十条 全校教职工均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的监考工作。在接到监考通知后,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监考,应事先向所在部门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监考任务,否则按《遵义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阅卷与试卷保管

第二十一条 凡由教务处命题的试卷,客观题均由教务处阅卷,主观题由教研室阅卷,由教务处对试卷进行成绩统计、并对试题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命题的试卷均由教研室集体阅卷。教研室应对每道试题制定严格、科学、客观的评分标准,阅卷教师一律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不得随意扣分或加分,阅卷完毕,应在试卷或答题纸首页的表格内签名。阅卷教师阅卷完毕签名后,由另一位教师对全部试卷进行复查;复查毕,在试卷或答题纸首页的表格内签名。通过认真细致的复查,把阅卷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及时纠正。待复查完毕后再将成绩输入成绩管理系统进行分析。

第二十三条 700人以下的考试科目一周内报送成绩,700人以上的考试科目两周内报送成绩。由教研室命题的试卷阅卷完毕后,应采用现有的教务管理系统,把数据输入电脑进行成绩统计和试题质量分析并填写《遵义医学院课程考核分析表》。

第二十四条 试卷归档要求

(一)考试试卷及考试相关材料的归档必须按要求装订,规范齐全,由教研室负责存档保存(本科试卷自考试结束后保存5年);

(二)考试试卷及考试相关材料保存要求:

1.教学大纲;

2.遵义医学院课程考核方式与成绩组成说明;

3.考试工作安排及记录;

4.命题会相关材料(含会议相关材料如会议记录、参会教师签字等);

5.遵义医学院课程考试命题计划(双向细目表),表中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不得缺省;

6.遵义医学院试卷审批表(纸质考试),考务信息(网络考试);

7.空白试卷及评分标准;

8.学生成绩登记册(需教研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教研室印章,含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期中及期末成绩、总评成绩等);各项成绩应有相应的原始材料,单独保存备查;

9.遵义医学院课程考核分析表(按课程和专业分类);

10.学生试卷:

(1)以班为单位,按成绩登记册顺序装订;

(2)若课程考试使用答题卡,需附空白试卷一份;

(3)重、补考试卷按专业,以班级为序装订;

11.考场记录(即试卷袋封面记录及封底学生签名记录);

12.考试总结 (概述本次考试的基本情况,进行试卷分析,分析试卷命题及成绩评定是否科学合理,对存在的不足,在下一轮教学过程中如何进行改进)。

备注:纸质考试正考除10 (学生试卷)、11(考场记录)以外,其余装订成册,作为课程考试档案长期存档;重、补考只需装订第2、3、7、8项。网络考试正考除11(考场记录)以外,其余装订成册,作为课程考试档案长期存档;重、补考只需装订第2、3、6、7、8项。

                      第八章 重考与补考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教学部门都应重视重考与补考工作,并将重考、补考与期末考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重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或第二的周未进行,以保证新学期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七条 正考后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直接参加新学期开始前的重考,如重考后课程考核成绩仍不合格者,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如毕业前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毕业当年9月份可报名补考一次,报名时间为9月1日至2日,如遇周末后延2日;如成绩仍不合格者或符合《遵义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条件参加课程考试增加学分绩点者,在弹性学习年限范围内可报名参加当年毕业生毕业前补考科目的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20日至30日。

第二十八条 因转学、转专业导致部分课程进度和教学计划有变动,而未如期参加所学专业课程考试的学生,或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导致留级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低年级学生课程的重考,报名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

考核成绩已合格并取得学分者,不能参加重考与补考。学生不得越过正考而直接申请参加重考,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方可参加重考,所取得成绩按正考成绩计算。

 

                      第九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考生必须携带考试相关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考试座位安排表对号入座,并将考试相关证件置课桌左上角待查,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其它书籍、相关文字材料及存储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 考生在答卷前应先在试卷及答题纸上正确填写学号、姓名、班级等,发现试卷缺页、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打手势、不准偷看和抄袭他人答卷,不准传递纸条和交换试卷,不准互相借用文具,网络闭卷考试不准离开答题界面。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要保持肃静,不得随便走动或离开考场。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后中途可以离开考场以外,其余情况中途离开考场,按交卷对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确需上厕所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十四条 考生交卷时须在试卷袋背面的“考生签名处”填写姓名及学号,以示该考生参加过该科考试并交试卷,若交卷后未签名者,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全体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章 监考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认真地维持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把学生考试座位安排表张贴在黑板一侧,并要求考生对号入座。学生就坐后,须进行严格清场,要求学生将书包、课本、笔记、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

第三十七条 开考前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检查考生对号入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清点试卷份数,确保发出的试卷与收回的试卷份数相符。

第三十八条 按照开始考试的时间发放试卷,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发卷时间,避免造成不同的考场收发试卷的时间不一致。在发放试卷后,督促考生立即在自己的试卷上写上学号、姓名、班级等。

第三十九条 认真检查考生证件与试卷上填写的姓名是否相符、考试证件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避免出现替考现象。

第四十条 考试全过程两位监考老师须保持一前一后或一左一右动态监考,禁止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两人一起聊天,长时间就坐、长时间看窗外、看书、报,接、打、玩手机。不准示意答案,不准包庇、纵容学生作弊,不准无故离开考场。

第四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意图,监考教师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终止考试,没收试卷,没收其作弊物证,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考生作弊情况,在场监考老师需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证实。考试结束后立即将作弊物证、作弊学生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交教务处,如考试时间是晚上或周末,请于次日或下周一9点前将作弊物证、作弊学生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交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到,即按考场规则,督促学生交卷并签名,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清点核对实考人数与实交试卷数以及空白卷无误后,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回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监考人员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级考试考务手册。

                        第十一章 巡考工作

第四十四条 成立学校巡考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学校领导、纪委监察领导及工作人员、专家督导组成员、教务处科级以上干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处级领导。

第四十五条 校级巡考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安排,考试前一周将巡考名单和考试安排下发至巡考成员。二级教学院系领导巡考安排,须在考试前3个工作日内将巡考领导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巡考范围包括所有课程考试及各类全国统一的考试。

第四十七条 校、院系领导巡考职责

(一)熟悉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考试管理制度;

(二)巡考员应佩戴巡考证,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任课部门联系,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三)考试开始后,重点检查监考老师执行考试纪律和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或对监考工作不负责,应当场批评指正;

(四)考试全程,协助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件,对违反考场规则的事件进行及时核实、处理;

(五)巡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全程巡考,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其它工作;

(六)如实填写巡考记录,并报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 年级辅导员巡考职责

(一)熟悉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考试管理制度;

(二)巡考员应佩戴辅导员证,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学生到位情况、考场清场情况;

(三)考试开始后,重点检查学生执行考试纪律情况,核对学生是否是本年级本专业学生,如有代考立即处理;

(四)考试全程,协助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件,对违反考场规则的事件进行及时核实、处理;

(五)巡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全程巡考,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其它工作;

(六)如实填写巡考记录,并报教务处。

                   第十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监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遵义医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监考人员不严格履行职责,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大量雷同卷的;

(二)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以及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事情的;

(三)监考人员擅离职守、中途离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姑息、纵容、袒护学生作弊的;

(五)擅自开封、复制考试试卷,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监考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六)在考场或者在考场外50米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考试,该科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扭打、诽谤、诬陷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三章 考生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内、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且电子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处于开机状态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传、接纸条等与考试有关物品的。

第五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中使用电子设备查询功能查询试题信息的;

(二)考试中相互核对试题答案的;

(三)考试中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五)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六)网络闭卷考试中,离开答题界面,使用其他软件上网搜索试题相关信息的。

第五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借助电子设备的接收、发送功能或通过短信、微信、QQ等方式无偿提供、获取试题信息或答案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替考者属外单位的,由学校交代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四)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极其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二) 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五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一)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确认,以监考教师填写的《考场情况登记表》记录的事实为凭据,有旁证的附旁证材料;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年级、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当天送教务处,如考试时间是晚上或周末,于次日或周一9点前将作弊物证、作弊学生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交教务处;

(二)凡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情况的考生,须在作弊或违纪当天8小时内(晚上考试于次日上午9:00前)将院系审核的书面检查送交教务处,凡不认真检讨或认错态度不好的,学校将从严处理;

(三)教务处根据《考场情况登记表》记录及相关物证材料进行核实,通过教务处处委会讨论,下发拟处分通知书,如学生对违纪、作弊事实有异议,可到教务处进行陈述;

(四)教务处将《考场情况登记表》、相关物证材料及拟处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处分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处分决定;

(五)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

(六)如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可按照《遵义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进行申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未尽事项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二级教学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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