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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2017-09-26 08:55   审核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评审,必须全面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完成教学计划情况,历年学习成绩,实习成绩,论文撰写及答辩和毕业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情况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目标且考核合格,已取得毕业资格,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0及以上),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

2.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或学术造假行为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且无明显改正的。

第六条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或学术造假行为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因其他原因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确有明显改正的学生,符合第四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

2.毕业当年或毕业后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

第七条  因处分成绩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和课程考核不合格结业的结业生,可在弹性学习年限内通过课程重修的方式(重修科目数不超过8门)进行相关课程的考试后,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从2016年8月开始,因考试违纪或学术造假行为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同学,不再适用本条)。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遵医院发〔20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细则由遵义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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